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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條款|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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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本業務係指虛擬主機(旭創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提供主機硬碟空間及其相關服務供用戶租用之業務。 |
| 2. | 本公司提供各種不同之硬碟空間供用戶選擇租用,不同空間之服務功能依本公司網頁上公告為準。用戶如有特殊需求者,得依規定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支付費用。 |
| 3. | 用戶申請租用本業務,本公司於建置使用環境完成後,將以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用戶啟用日等相關事宜,並自啟用日起開始計費。 |
| 4. | 用戶租用本業務,須自行建置、維護及更新其資料資訊,並僅能存放於本公司所配予之目錄下。用戶對存放之資料資訊同意負完全之法律責任。用戶存放之資料資訊如有違法情形,本公司有權將以刪除,用戶不得異議。 為保用戶維護更新其存放資料資訊之權益,並對該帳號及密碼負保管及使用責任。 |
| 5. | 用戶租用本業務,由本公司提供之各種服務功能及程式,其智慧財產權均歸屬於本公司,用戶僅得自行於本業務之範圍內使用,如有複製、更改或供他人使用等侵害情形,本公司除得逕行終止租用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
| 6. | 用戶使用本業務,不得妨礙他人使用或影響本公司系統之正常運作,如有違反,經本公司通知後48小時內未改善或已造成本公司系統或他人使用之障礙者,本公司得逕行暫停用戶使用或終止其租用。 |
| 7. | 因本公司之因素致用戶連續二十四小時以上無法連線使用時,無法連線時間將不計費,並自動延長使用期限。 |
| 8. | 為保障所有網站代管用戶的權利並充份發揮各項系統功能,所有用戶須遵守下列各項網站使用規定(有特殊約定時除外);對違反規定之用戶,本公司有權在不另行通知下進行緊急之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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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本公司對用戶存放於硬碟空間內之資料資訊等負保管責任,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導致毀損時,本公司將不收取本業務之當月使用費或免費延長用戶一個月之使用期間,除此之外本公司不負其他賠償責任。 |
| 10. | 用戶租用本業務,為保障用戶自身權益,用戶須視自身需求為資料資訊等備份或投保相關保險,以填補或減輕可能遭受之損害。 |
| 11. | 用戶提出降低或提高網站代管等級服務之異動申請時,由於本公司需調整設定,過程中可能損害存放於主機中的資料,請用戶自行將該資料資訊等製作備份,如未備份,因此所生之損害,本公司不負責。 |
| 12. | 如因系統容量限制或維護系統之必要,本公司得暫停或限制用戶使用本業務。 |
| 13. | 本公司基於業務需要得使用用戶所登錄之資料,並得編印建置用戶目錄,但用戶事先聲明不欲刊登者,不在此限。 |
| 14. | 用戶租用網路業務,因網際網路係由不同網路連接使用,本公司不保證用戶自網路上擷取資料之正確性與完整性,亦不保證用戶與本公司間資料傳輸速率,用戶如因前述事由或而發生直接或間接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用戶之系統如發生遭第三人經由網際網路入侵、破壞或擷取其資料等侵害情形,因此所生直接或間接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
| 15. | 用戶應遵守網際網路國際使用慣例,不得有入侵網際網路上其他系統之意圖與行為;不得破壞網路上各項服務亦不得在網際網路上以任何方式發送大量郵件造成本公司系統之障礙或從事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及法律所禁止之行為。如有違反,除須自行負責外,本公司為維護服務品質,依網際網路國際應用慣例,得終止用戶之租用,任何後果及可能損失概由用戶自行承擔。 用戶不得於網路上用任何方式執行本公司主機上所列服務項目以外之任何程式,用戶違反約定造成本公司之損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 16. | 用戶租用網路業務,因電信機線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其所生之損害, 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惟如因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戶無法使用網路業務者,本公司依各該業務之契約條款扣減費用。 用戶對於自身系統設備需善盡自行維護之責,本公司不負責用戶自身系統錯誤、設備故障所造成之損失及賠償。 如因用戶自身租用之實體線路傳輸品質不良造成之損失,用戶應自行聯繫實體線路服務提供者進行維修,本公司不負責線路維修及用戶之損失。 如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停電、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線路中斷或毀損,本公司不負責善後及賠償。 用戶租用網路業務,除本條規定及各該業務契約條款規定外,本公司不負擔其他損害賠償責任。 |
| 17. | 網路業務自各該業務啟用日起開始計費,用戶如有疑義,應於啟用日起七日內通知本公司,如未通知,視為用戶已確認接受業務服務內容及啟用日。 |
| 18. | 各項網路業務之租用及繳費方式,依申請表及本公司規定,並按下列規定辦理,本公司對於收費標準有調整權利。年繳方式: 以一年或兩年為一期,用戶選用年繳方式依定價享有折扣優惠者,須承諾租用滿一年,如每月傳輸量超過限制,每 GB ( 不足壹GB以壹GB計 ) 酌收新台幣貳百元整 (採月結制),如於一年期間內用戶單方終止租用或用戶違反規定經本公司終止用戶租用者,本公司將不返還用戶已繳納費用之全部或一部分。本公司於一年期間內對各項費用如有調整,用戶無須補繳費用亦不得請求返還已繳納之費用。 |
| 19. | 用戶如使用本公司各項服務超過申請服務額定量,應依本公司之增收計費標準另行補繳。 |
| 20. | 用戶應繳之各項費用,用戶應依本公司之通知繳費。通知方式以電子郵件 / 傳真 / 電話 / 郵寄,用戶更換相關資料應事先以通知本公司。用戶對費用計算明細有疑義者,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檢具理由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如未通知者,不得拒絕支付費用。用戶應於通知繳款截止日前,繳納所有款項。如逾期未繳款達七日以上者,本公司並得終止用戶使用,並於十日後逕自刪除用戶存放於主機上之所有資料。 |
| 21. | 用戶申請終止租用網路業務,應以書面或電子郵件註明預定終止日期,於七日前以正本通知本公司,並辦理終止所需之手續。 |
| 22. | 本公司於網路業務租用終止時有權停止提供各該網路業務之一切服務。用戶須將終止前應繳之費用於終止時全數結清。 |
| 23. | 本公司如因情事變更或業務需求而須暫停或終止網路業務全部或一部之經營者,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三個月前通知用戶,用戶同意無異議配合辦理 。 |
| 24. | 用戶租用網路業務所生之一切紛爭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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